燃气信息变更怎么办理条件有哪些依据是什么_燃气变更证明
1.买二手房 水电煤气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2.办理天然气开户需要什么资料
3.天然气加气站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4.如何办理电表和水表过户
5.长春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燃气补贴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6.燃气灶变更为5号电池怎么办理
7.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订)
户主首先要选择合格有保障的天然气灶头,然后户主携带购房合同,缴纳费用的凭据,户主的姓名要和缴费单据上的名字一样,还有天然气灶合格证、说明书等,以上的准备好后,带上证件去天然气服务大厅办理开户手续,最好等工作人员进行安装。
买二手房 水电煤气过户需要哪些手续?
充装许可证办理需要具备的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充装许可证办理需要的材料:
1、《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
2、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说明书(换证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供原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4、政府规划、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设备和主要建筑物平面示意图;
6、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以及气瓶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使用登记编号标识表(复印件)(充装单位充装介质生产或储存能力、自有产权气瓶应符合要求);
8、质量管理手册(充装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岗位职责、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
充装许可证办理的流程:
1、申请:申请人从网上申请;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办理人员通知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现场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在7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报送受理机关;
3、审核、审批:审核申请材料,签署意见;
4、制证办结:向申请人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综上所述,气瓶充装资格证是相关作业人员的工作能力重要凭证,气瓶充装证书是一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天然气开户需要什么资料
1、结清网费和电话费:交房前到电信部门办理截止到交房日的账单,一并结清后,办理过户手续。
2、协助有线电视过户:双方可携有线电视收费凭证和有线电视凭证到房屋所在的街道有线电视站办理过户手续。
3、结清水表账单:不论谁使用,自来水公司都规定,逾期未交按日加收0.2%的滞纳金,如经30日未缴后,停止供水。所以交房前,一定问清楚是否付清水费。
4、告知电表情况:交房时,买房要查验电表是否有移动、改装、线路走向是否正常等,同时保留电费上月账单。
5、天然气过户:买卖双方必须凭《房屋买卖合同》且写明房价已包含天燃气费,带双方身份证到天然气部分办理过户手续。
天然气加气站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需要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河南省为例。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从事燃气经营业务的,必须按规定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资质证书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燃气企业不得向无资质证书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气源。禁止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扩展资料:
《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时,应到燃气企业办理变更或停用手续。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用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用户所在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抄气表和代收燃气费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入户抄表、维修燃气设施和安全检查时应事先通知用户,入户时还应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用户应予以配合。
百度百科-《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如何办理电表和水表过户
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XX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长春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燃气补贴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根据目前政策及业务规则,如您是广东电网公司的用电客户,办理过户业务所需资料如下:
1、新户的身份证明资料;
2、用电地址产权权属证明资料;
3、如需办理银行代扣,还需提供交费资料;
4、非业主本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用电设备清单
6、如无法提供旧户主资料:缴清电费按新装提供资料办理,并提供“客户声明”,声明内容:新户主无法取得旧户主身份证明资料的原因,承诺提供所有的过户资料合法。
上述所需资料需提供原件、以及经客户核实与原件相符并签名的复印件1份,企事业单位客户在复印件签名及加盖公章。办理过户业务前需结清已发行的电费。办理业务时,居民客户需在“用电业务单”上签名确认,企事业单位客户须在“用电业务单”加盖公章。
因不同城市存在资料差异,具体资料请以工作人员告知为准或拨打24小时供电服务热线95598咨询具体情况。
办理途径:
1、需绑定用电户您可以微 信关注绑定“南方电网95598”公众平台>我的用电>业务办理>业务变更>更名过户>点击“办理”后按照提示填写基本信息提交即可。
通过上述途径办理需要绑定用电户,您可以进入“我的用电”>“个人中心”>点击“+”或“开始”,通过在供电企业预留的手机号码、用户编号、在供电企业预留的身份证号码、代扣银行账户后6位、营业执照编号后6位、机构代码后6位等资料任选2项进行验证绑定即可。
2、无需绑定用电户您可以微 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公众平台,通过用电编号直接进行办理,点击“我的用电”>“业务办理”>“业务变更”>“更名过户”>点击“为新业主办理过户”后按照提示填写基本信息提交即可。
希望我们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燃气灶变更为5号电池怎么办理
一、在长春市办理“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燃气补贴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燃气补贴信息确认单(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填写详细、准确、真实的信息。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原件,使用高拍仪对填写后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燃气补贴信息确认单》进行拍照,上传长春市政务服务平台审批系统并留存影像。)
2.一般情况需提供:低保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有效证件,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原件,使用高拍仪对客户低保证进行拍照,上传长春市政务服务平台审批系统并留存影像。)
3.一般情况需提供:吉林银行卡(首选)或 其它银行卡(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原件,使用高拍仪对客户吉林银行卡(首选)或其它银行卡进行拍照,上传长春市政务服务平台审批系统并留存影像。银行卡卡号如有变更,需重新登记办理。)
4.一般情况需提供:燃气缴费存折(普通表)或IC卡(IC卡表) 或提供带表具编号照片(物联网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其中燃气缴费存折(普通表)或IC卡(IC卡表)提供原件,带表具编号照片(物联网表)可提供电子版照片。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原件,使用高拍仪对燃气缴费存折(普通表)或IC卡(IC卡表)进行拍照,上传长春市政务服务平台审批系统并留存影像;带表具编号照片(物联网表)电子版直接上传长春市政务服务平台审批系统并留存影像。)
5.一般情况需提供:身份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有效证件,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原件,使用高拍仪对身份证进行拍照,上传长春市政务服务平台审批系统并留存影像。)
6.一般情况需提供:租房合同(若为租赁户需提供该要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原件,使用高拍仪对租房合同进行拍照,上传长春市政务服务平台审批系统并留存影像。)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荣光街道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与公平路交汇南行50米 网点电话:0431-8699509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15修订)
1、准备5号电池。确保有足够的5号电池,以便替换原有的电池。
2、关闭燃气灶的开关。在进行任何电池更换之前,确保燃气灶处于关闭状态。
3、打开燃气灶的电池仓盖。需要逆时针旋转或按下特定的释放按钮。
4、取出原有的电池。原有的电池会被放置在燃气灶的电池仓内的金属支架上。
5、放入5号电池。确保电池的正负极与燃气灶的要求相符。可以通过电池上的标记来判断正负极。
6、关闭电池仓盖。顺时针旋转或按压电池仓盖,直到紧紧固定。
7、打开燃气灶的开关。燃气灶可以使用5号电池正常工作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用气管理、应急保障、安全管理及燃气燃烧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价格、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和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覆盖乡(镇)村。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信息化平台统一要求,纳入规划信息数据库。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依法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六条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燃气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七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及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燃气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在管线覆土前向规划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竣工规划核实资料应当纳入燃气工程设施工程档案。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燃气供应企业应当根据供气规模设立相应的应急气源储备。第九条 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应计划和年度燃气分配计划,组织协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燃气年度供应计划。第十条 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紧缺、供应中断等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恢复供应,燃气经营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应急工作。
燃气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经营管道燃气。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设施、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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