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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岛市黄岛区海岸风情燃气费哪里交

4.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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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青岛有几家天然气公司

7.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03修订)

2021青岛燃气价格_青岛市燃气价格调整

青岛泰能燃气24小时服务热线是96556。

地址:青岛市同兴路710号-56网点。服务监督电话:0532-88902379。开通供气程序: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公司向客户服务部发出置换通气通知单。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到用气现场实地查看并与客户约定置换通气日期。

开通居民客户时,提前发布通知,提醒客户届时家中留人配合置换通气工作。客户服务部按相关规范要求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实施置换通气工作。客户服务部建立用户档案。

青岛泰能燃气公司简介

泰能集团下辖12个子公司和一个燃气参股企业,以燃气、热力和焦化为主业,业务涉及生产经营冶金焦炭、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热电联产、外贸出口、燃气汽车加气、燃气热力工程设计与施工等。

集团职工近2600人,拥有燃气客户70余万户,燃气管网近2000公里。泰能集团先后荣获全国AAA级信用企业、全国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及成果一等奖、山东省质量奖、省级文明单位、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

青岛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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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利用燃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单位、个人生产、生活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他用作燃料的气体。第三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储存、输配、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和进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生产、销售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第五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负责辖区内的燃气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燃气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市燃气行业实施行业管理;

(二)组织实施燃气发展规划和编制近期计划;

(三)对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四)参与并组织新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定点及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的审核和验收;

(五)负责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开业前的资格审查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以及正常供气的管理工作;

(六)配合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本市燃气用具经销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七)负责燃气行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查处违反燃气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初审和本地区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正常供气的管理工作以及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许可证的审验(市内五区单位在各县级市所设点除外)。第六条 燃气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发展规划,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近期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各县级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报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备案。第八条 对已批准的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第九条 建设燃气工程,须经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劳动、消防监督等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实施。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方案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按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预留燃气设施器具安装位置。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工程的配套费或总概算。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可由国家和单位投资,也可以由用户集资。增加用气量和新增用户的,应缴纳燃气建设集资费。第十四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要求。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需迁移固定燃气设施时,须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迁移重要的燃气设施,应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迁移的燃气设施中有压力容器的,应经劳动部门批准。迁移费用及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五条 凡在燃气设施附近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前与燃气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施工。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经营燃气,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禁止个人经营燃气。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申领营业执照前,须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持有关经营范围、供应能力、专业管理人员状况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储存灌装场地及销售点、站点设置、运输工具等资料,向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应在十五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二)申请人持有青岛市燃气管理处的初审同意文件,申请消防监督机构和劳动部门审查其消防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并由劳动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对符合本条(二)项规定的,发给《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燃气经营管理费。

青岛市黄岛区海岸风情燃气费哪里交

青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公司电话0532-86882525,公司邮箱chenyanga@enn.cn,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8条****,其中有电话号码3条。

公司介绍:

青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是2001-06-12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688号。

青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继深,注册资本5,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通过爱企查查看青岛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

到当地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所属营业站缴费。

燃气费缴纳需要找到黄岸区当地的天然气有限公司所属营业站缴费,也可自行在支付宝上缴费。

黄岛区,又称青岛西海岸新区,是山东省青岛市的市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个国家级新区。

青岛中南世纪城属于哪个燃气公司?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利用燃气,保证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储存、输配、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和进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生产、销售燃气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青岛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和燃气具器的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称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分工,负责辖区内的燃气行政管理工作。

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

(三)参与新建燃气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具体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的资质审查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五)会同技术监督、劳动等部门对生产、销售的燃气器具和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称四区)内的燃气经营单位供气质量的检查、监督;负责对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六)按照规定负责燃气行业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对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九)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初审和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资质的初审以及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经营和供应燃气的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第六条 鼓励燃气新技术的开发研究、推广。第七条 对在燃气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青岛市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各县级市的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按照规定和程序报批后,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已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必须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条 燃气工程选址、定点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进行选址、定点审查时,应当征求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监督等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本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公安消防监督等部门的审查同意。

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公安消防监督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监督等部门进行验收。未经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有关竣工资料。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有关规定,对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应通知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公安消防监督等部门参加。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预留燃气设施、燃气器具的安装位置。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费用,纳入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工程的总概算。

燃气工程建设资金,由国家和单位投资,经批准也可以由用户集资。增加用气量和新增用户,用户应当缴纳燃气建设集资费。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五条 经营燃气,必须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燃气。

青岛有几家天然气公司

青岛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青岛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显示,青岛中世纪城燃气由青岛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提供, 费用是2.40元/立方米。

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居民和工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沼气、煤制气。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03修订)

18。根据查询青岛市燃气企业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得知,青岛市截止2023年1月7日是有18家天然气公司。青岛,别称岛城,琴岛,胶澳,是中国山东省辖地级市,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安全方便地利用燃气,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燃气管理机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三条 本市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安全、规范用气。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燃气设施的建设。鼓励燃气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与应用。鼓励推广应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五条 燃气发展应当统一规划。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燃气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采用瓶组(贮罐)气化供气的,应当有计划地纳入管道燃气主管网。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建议书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并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及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管道燃气建设的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经营燃气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一)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二)有稳定的、符合标准的燃气气源和一定规模的储存、输配能力;(三)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充装、计量等设施;(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六)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燃气自供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三)、(四)、(五)、(六)、(七)项的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燃气自供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燃气自供单位不得对外经营燃气。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足量、稳定供气,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质量和燃气供应服务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二)因燃气设施施工、燃气设施检修等采取的降压或者停气措施影响用户用气的,提前三日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因突发事故而降压或者停气的,及时通知用户并抢修;

(三)建立统计台帐,按照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四)拟停业或者歇业的,提前六十日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瓶装燃气经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三)倒灌或者超过规定的允差范围向钢瓶充装燃气。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单位在经营期间,严重违反燃气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者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