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省年国土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4.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报告

5.燃气检查日期是

6.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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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照富

(中石油勘探与生产分公司)

摘要 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挂牌结束后,已汇交的委托保管资料目录陆续上线公布,提供社会利用将实质性展开。委托保管资料利用收费是影响资料提供社会利用的关键环节,严重影响和制约提供社会利用整体工作的推进。本文依据已有的规定,对收费的依据、收费的必要性、收费的具体办法等提出见解,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政策。

关键词 油气 地质资料 利用收费

0 引言

油气地质资料是油气勘探开发的重要地质工作成果,是油气资料信息的重要载体,是油气勘探开发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油气勘探开发事业的宝贵财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部令第16号)作出规定,油气成果地质资料交国土部,由全国地质资料馆负责接收和管理,并按规定提供社会利用。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由国土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保管。目前,直接产生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各油气田公司均已获得国土部委托保管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资格,按规定接收和保管资料汇交人汇交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并按规定提供社会利用。

本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和提供社会利用的目的,笔者就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利用收费的法律依据、必要性和具体办法等提出见解。

1 收费的法规依据

国土部关于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的行为属于行政委托,这一委托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因此,委托保管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以下简称“委托保管资料”)的利用收费不是商业行为,不得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和自行收费。

1.1 国家法规关于地质资料服务收费的规定

地质资料服务过程中可收取相应费用。地质资料作为公共产品应无偿提供利用,但是在地质资料数据分发服务过程中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对此的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国土部发布的《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包括成果报告、图件及其说明书)应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但提供单位可酌情收取一定金额的印刷工本费。国土部发布的《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五款规定,需馆藏机构对地质资料做技术处理方能对外提供的,可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但是,应将馆藏机构查阅利用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公开,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关于《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档案信息暂行办法》(国档发〔1988〕16号)第四章科技档案信息的使用收费及费用管理中规定了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十三条中规定收费标准为:可根据科技档案所反映成果的技术水平、先进程度、开发劳动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以及利用档案资料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的大小,本着有利于成果推广、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所需我方属于测量、勘察、观测、探测、监测记录所形成的档案资料(如地质、水文、气象、测绘及海洋、石油勘探等),收费不应低于其记录成果形成时成本的50%。

1.2 地方法规关于地质资料服务收费的规定

各地方对地质资料信息的有偿使用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黑龙江省、福建省、甘肃省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黑龙江省地质科技档案信息使用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3〕46号)第三条中关于地质资料信息的使用费收取范围和标准规定,收费范围包括档案保护费(利用一般档案进行复印、照相等)、购买公益性地质资料(按每种地质资料的制印成本收取)、复印费等。第六条中规定,地质资料信息使用费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地质资料的制作、资料管理等购置设备、库房维修、资料修复、改善借阅条件、雇用临时人员以及其他地质资料管理专项工作等费用开支。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国土(地质资料)信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房〔2009〕391号)中规定收费项目为:档案资料整理服务费、档案代管费、利用档案服务费、加工复制费、技术咨询费等。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质资料查询等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甘价函〔2007〕53号)规定的地质资料查询服务费包括资料查询费(每套400~800 元)、资料复制费、资料打印(打印机、绘图仪输出)费。

1.3 全国各级地质资料馆的地质资料服务收费情况

全国各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都建立了较完备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主要是成果资料复制费,分为文字复制费、地质图复制费、电子文档复制费、扫描费等。有些省份设立了调档费、预览费、管理费、资料磨损费等借阅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同一收费项目的标准在各地差异较大,如文字复制费。

2 收费的必要性

2.1 有利于资料保护

受委托保管单位所管理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包括已向国家汇交的部分和依法不需汇交的部分,这两种资料库房并没有分开,按照同样的保管条件存放。为了有效保护委托保管资料,受委托保管单位每年都要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证。委托保管服务利用收费,可以弥补地质资料管理经费,更加有利于资料保护。

2.2 有利于资料利用

委托保管资料的保管意义不是收藏,在于利用。如果不利用,资料将成为“死资料”,失去保管的价值了。在资料的提供利用服务工程中,必然要有设备折旧费、能源消耗费以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的费用。合理收费能够很好地保证服务设备有效运转,保证服务流程有序运行,有利于委托保管资料提供社会利用。

2.3 有利于公平正义

从其价值属性来看,委托保管资料包括对油田有使用价值的部分和使用价值不大,甚至没有使用价值的部分。比如已注销矿业权区块的地质资料。已经注销的矿业权区块内产生的资料,对保管单位来讲已经没有什么用处,但是对社会来讲其使用价值依然存在。保管这部分资料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服务,保管单位所付出的成本应该有所回报。

3 收费办法和机制

3.1 明确机构和职责

委托保管单位的档案馆为委托保管油气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服务利用油气地质资料范围及收费对象的审查、划价、具体办理服务利用等工作。委托保管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费用收取和管理。

3.2 提供服务利用的油气地质资料范围

已经完成汇交手续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且其资料目录信息已经录入地质资料委托保管系统的,均属提供服务利用的油气地质资料范围。只要求汇交目录,无须汇交资料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不在提供社会服务利用的范围内。

3.3 审批权限

已汇交且不在保护期内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无须审批。单位和个人持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即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已汇交但在保护期内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应报委托保管单位主管勘探开发的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提供利用。具体使用方式和费用由借阅方与保管单位协商确定。

借阅涉密地质资料必须持有《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

委托保管馆藏机构提供资料的查阅、拍照、复制等方式的资料利用。如果申请人需要取样,应报委托保管单位主管勘探开发的领导审批。具体操作方式和费用由借阅方与保管单位协商确定。

3.4 收费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利用资料可不收费用。其他情况下的利用资料应按标准收取费用。

1)资料汇交(保管)单位利用资料的。

2)资料汇交(保管)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利用资料的。

3)资料汇交(保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项目,合同注明由资料汇交(保管)单位提供资料的。

4)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查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向国土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要查阅的地质资料范围,经国土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查后,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3.5 服务利用收费流程

油气地质资料利用人员持本人有效件,凭单位介绍信等提出利用资料申请,申请中应注明资料用途、范围、经办人****等,同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借阅的由本人签名。

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馆藏机构履行提供服务利用职责,办理具体服务利用手续。

1)委托保管馆藏机构依据借阅人提交的资料目录和数量,测算出收费明细和金额,并填写《油气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签认单》。

2)资料利用人员凭《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签认单》到财务部门交费。

3)委托保管馆藏机构凭财务部门签字认可的《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签认单》提供资料利用。

3.6 费用支出

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所收取的费用,仅限用于受委托保管的油气等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的保护、相关设备更新维修和人员培训,不得挪作他用。使用该项资金原则上应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特殊情况下,使用前由委托保管馆藏机构提出申请,经委托保管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列支。

4 结语

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委托保管挂牌结束后,已汇交的委托保管资料目录陆续上线公布,提供社会利用将实质性性展开。而委托保管资料利用收费的政策能否出台,将影响提供社会利用整体工作的推进。希望相关国家部委能够尽早出台油气原始和实物地质资料服务利用收费政策。

辽宁省年国土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城镇燃气事故具有危害性大、损失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是影响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北方已进入冬季暖期,是城镇燃气事故的易发期和多发期,各地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出发,树立城镇燃气安全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意识,切实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相关工作,坚决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迅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大检查工作。要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落实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安全服务的责任。本次检查的重点是:单位内部自建自管的燃气设施安全运营情况;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巡查巡检的情况;燃气企业对燃气用户特别是燃气暖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液化气钢瓶灌装和使用的情况。要通过本次燃气安全检查,提高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性,消除燃气安全隐患。同时今后要将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强化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以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和完善相关本地区、本部门预案,做好各级、各类相关预案的衔接工作,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狠抓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城镇燃气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四、防范煤气中毒,确保冬季取暖安全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10月20日院安委会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建设部等十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建城[2006]274号)的精神,切实做好防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加强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和应急救治,加大科普宣教力度,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特别是要帮助生活困难家庭做好有关防范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冬春取暖安全。

五、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各地建设、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燃气企业、社区管理(服务)组织、物业管理单位的优势和作用,大力推动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进社区活动,逐步将燃气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纳入社区工作中。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普及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消防知识,增加用户使用燃气的安全知识。住宅的产权人有责任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器具使用须知,正确使用燃气器具,提高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2022修正)

2005年全省各级国土部门紧紧围绕省国土厅党组2005年初制定的四个突破(土地管理、矿产管理、服务经济建设全局及理顺管理体系和加强国土队伍建设),联系实际,狠抓落实,创造性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在前进的道路上开创了崭新的局面。

●立足经济发展全局,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了有利的保证。经过努力在农用地转用上全省争取了国家的追加指标;通过大力挖掘存量土地潜力,整理整合零星地块,挖潜存量土地5 000公顷,全面保障了全省用地需求。

●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土地利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通过编制土地《辽宁省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三年规划(2005~2007年)》,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有关技术规程,进一步推进了土地管理的全面规范。

●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连续9年保持耕地占补平衡。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措施,保证全省耕地、基本农田不减少。同时将土地整理项目与中低产田改造、村屯搬迁、建设高产出率、高附加值保护地相结合,在项目实施中划出部分项目由农民实施整理,让农民既在项目实施中有收入,又在项目实施后有致富出路。

●全面开展矿产开发秩序整治,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积极配合省人大《矿产法》执法检查,对全省无证探、滥乱挖、破坏、拖欠税费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清查;认真学习《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秩序的通知》,落实办事机构,成为全国行动最早、部署最快的省份;对全省6 000多个大小矿山进行了清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同时积极开展了整合。

●坚持依法行政,国土部门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树立。2005年,监督制约机制和作风建设进一步加强。省厅再次被省评为落实执法责任制先进单位,盘锦、阜新等6个市县被评为全国国土系统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国土执法体系基本理顺,执法力量、力度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进一步规范。

●国土管理体系逐步理顺,国土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全省省以下国土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主体工程已全面完成,领导班子调整全面到位。全系统深入开展了保持***员先进性教育、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实施了文化素质梯次培训工程。

●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现代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创造了适应当代矿产管理要求的新经验,并在全国广泛推广。国土规划工作全面启动,已完成涉及自然、经济、社会等方面30多个专题研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顺利进行。修订了《辽宁省化石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整顿规范化石市场秩序。

一、土地

(一)土地状况

辽宁省地处我国东北地区南部,土地总面积1 480.64万公顷,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50%,海陆兼备,地理位置优越。

辽宁省土地具有三个基本特点:①土地类型多样,大体成“六山、一水、三分田”的土地结构;②土地地域差异性明显;③土地利用程度较高,后备少。

1.土地现状

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省有土地总面积14 806 366.67公顷。其中,农用地11 228 420.00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5.83%,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4 090 840.00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7.63%;园地面积为598 213.33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04%;林地面积为5 690 140.00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8.43%;牧草地面积为349 873.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6%;其他农用地面积为499 353.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7%。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 370 093.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25%,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 133 993.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66%;交通用地88 160.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0%;水利设施用地147 940.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0%。未利用地总面积为2 207 853.34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91%,其中,未利用土地1 382 386.67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9.34%,其他土地825 466.67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5.57%(图1)。

图1 2005年辽宁省土地现状图

2.动态变化

2005年全省农用地净减少8 940.00公顷,建设用地净增加7 253.33公顷,未利用地净增加1 686.67公顷(表1)。

表1 2005年辽宁省各地类增减情况表

续表

(二)土地利用情况

1.农用地

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省农用地总量11 228 420.00公顷。其中耕地占农用地总量的36.43%,园地5.33%,林地50.68%,牧草地3.11%,其他农用地4.45%。详见表1。

从图2可以看出,自1999年以来全省农用地总量呈减少趋势,其中2004年、2005年减幅较大,随着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的加快,预计今后1~2年农用地总量仍呈减少趋势。19~2001年全省耕地总量保持在416.30万公顷以上,但在2002 和2003 两年内耕地锐减了8.90万公顷。随着国家的宏观调控,基本抑制住了耕地锐减的趋势,预计今后1~2年内耕地变化趋势不会很大。

图2 1996~2005年辽宁省农用地及耕地变化趋势图

到2005年底,全省基本农田保有量3 651 488.38公顷,年内减少1 141.84公顷,年内补划2 058.24公顷,其中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占用841.84公顷。

2005年全省耕地减少14 444.07公顷(建设占用5 472.72公顷),同期增加7 151.30公顷,耕地净减少7 292.77公顷。

据地籍变更调查统计,耕地减少去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受洪水、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影响以及沈阳镉等重金属污染,全省因灾毁减少耕地6 170.16公顷,占耕地减少量的42.72%;②建设占用耕地5 472.72公顷,占全省耕地减少量的37.89%;③生态退耕占用耕地2 117.45公顷,占全省耕地减少量的14.66%;④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683.74公顷,占全省耕地减少量的4.73%。从调查数据上看,除去自然灾害因素,耕地减少仍然以建设占用为主(图3)。

图3 2005年辽宁省耕地减少构成图

2005年,耕地增加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①前几年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陆续竣工验收;②本年度各级加大了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投入;③往年开发而没有及时变更的耕地得到了调查和变更;④中央重视“三农”问题后,农民自发开发土地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自发开发了部分耕地。

具体耕地增加来源有:

(1)土地开发增加耕地3 637.31公顷,占耕地增加总量的50.86%。

(2)土地复垦增加耕地80.31公顷,占增加耕地总量的1.13%。

(3)土地整理增加耕地243.36公顷,占增加耕地总量的3.40%。

(4)农业结构调整增加耕地944.25公顷,占增加耕地总量的13.20%。

(5)其他类型增加耕地2 246.07公顷,占31.41%。

按照国家规定,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不作为耕地面积减少考核,2005年全省建设占用耕地5 472.72公顷,补充耕地7 151.30公顷,全省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2.建设用地

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省建设用地总量为1 370 093.33公顷,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2.77%,交通用地占6.43%,水利设施用地占10.80%。历年建设用地情况见图4。

图4 1996~2005年辽宁省建设用地变化趋势图

据2005年综合统计数据看,全省依法征用土地(不包括院批准)6 372.69公顷,其中征用农用地3 891.71公顷;征地费用22.15亿元;安置农业人口4.96万人。全省共依法批准建设用地(不包含院审批)面积6 418.34公顷,其中农用地3 998.3公顷,耕地3 153.31公顷;分批次建设用地5 262.20公顷,单独选址1 156.14公顷(图5)。各市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见表2。

表2 2005年辽宁省审批建设用地分布情况 单位:公顷

从建设用地构成上看,2005年全省工矿仓储项目用地占总批准建设用地的53.95%,交通运输项目用地占16.76%,住宅用地占13.91%(图5)。从用地分布上,沈阳市仍是用地大户,占全省审批建设用地总量的50.00%;丹东市用地量较2004年大幅度增加,主要是因大东港二期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量大;虽然大连市申请建设用地较2004年有所下降,但作为辽宁省对外经济门户,其用地规模仍居全省前列。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第三个年头里(表2),预计全省审批建设用地量仍保持上升势头,沈阳、大连、营口等市用地总量仍在全省前列。

(三)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情况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辽宁省坚持实行“占一补一”的政策。截至2005年底,全省共开发、复垦、整理土地面积11 706.41公顷(已验收通过的),增加农用地7 786.01公顷,增加耕地7 583.89公顷。土地开发项目增加农用地面积2 851.86公顷,占农用地增加面积的36.63%;复垦项目增加农用地719.18公顷,占9.23%;整理项目增加农用地4 214.公顷,占54.14%。

从图5可以看出,为保证每年的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增加农用地及耕地占主导地位,但随着土地后备的逐年减少以及国家投资倾向,中低产田的改造即土地整理项目将成为增加农用地及耕地的又一重要途径。

图5 2001~2005年辽宁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农用地变化情况

二、矿产

辽宁省矿产具有以下特点:①丰富,配套性好;平均每万平方千米有大中型矿产地36处,是全国平均密度的两倍多;②矿产地集中,便于规模开发;③共、伴生矿产多,综合利用价值大;④埋藏浅,适宜露天开。

(一)矿产现状

2005年全省已发现各类矿产92种,其中探明储量并列入储量表的有72种(不含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地下水和矿泉水),矿产地668 处。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45种主要矿产中,辽宁省有36种620处矿产地,探明储量居全国首位的有菱镁矿、硼、铁、金刚石、滑石、玉石、石油7种。其中,在世界上具有优势的矿产菱镁矿,质地优良、埋藏浅,保有矿石储量29.10亿吨,分别占全国和世界的85.60%和25.00%左右。在全国具有优势的矿产主要有硼、铁、金刚石、滑石、玉石、石油6种。其中,硼矿,共、伴生矿物多、品位较低,保有储量2 598.4万吨(B2O3),占全国的56.4%;铁矿,以贫矿为主,多可露天开,保有储量116.8亿吨(矿石),占全国的24.0%,居全国首位;金刚石,质量较好,但品位偏低,保有储量1 911 902克,占全国的51.4%;滑石,质量上乘,驰名中外,保有储量4 791.2万吨(矿石),占全国的20.1%,居全国第二位;玉石,质地细腻,色泽艳丽,保有储量20.58万吨,居全国第二位;石油储量位居全国第四位。上述矿种年内储量增减与保有储量比较变化较小。

具有比较(区位)优势的矿产有:煤、煤层气、天然气、锰、钼、金、银等矿种。

(二)地质勘查投入与勘查成果

2005年全省地质勘查投入总计27 128.7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4 922.03万元,地方财政支出10 610.56万元,企事业单位地质勘查投入10 985.20万元,其他投资610.92万元。中央财政拨款占18.14%,地方财政拨款占39.11%;企事业单位投资占40.49%,其他投资占2.26%。从资金来源上看,投入比例逐年减少,企事业单位加大了勘查资金投入,可以看出矿产作为一种商品正逐渐走入市场,对矿业勘查的限制放开。但我国矿业市场秩序尚不规范,勘查工作中存在勘查研究程度不够,造成过度开、低效利用的问题,应该对重要的、具有战略意义的能源、贵重金属矿产的勘查投入辅以必要的调控手段,避免矿产低效利用(图6)。

图6 2002~2005年辽宁省地质勘查资金投入变化图

2005年,全省新发现矿产地4处。分别是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火连寨镇上下堡村韭菜沟铁矿;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歪头山镇小柳峪村小柳峪铁矿;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马架子村有色冶金溶剂石灰岩矿和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马架子村水泥石灰岩矿(表3)。

表3 2005年辽宁省新发现矿产地一览表

新查明矿产8处。分别是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獐铁矿;辽宁省本溪市思山岭铁矿;辽宁省建昌县八家子矿区南部铜矿;辽宁省建昌县八家子矿区南部铅矿;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顺元昌铅矿;辽宁省建昌县八家子矿区南部锌矿;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顺元昌锌矿和辽宁省盖县猫岭金矿(表4)。

表4 2005年辽宁省新查明矿产情况一览表

(三)矿产勘查和开发利用情况

1.颁发勘查许可证和矿许可证情况

2005年全省共批准登记勘查许可证750个,批准登记面积7 555.48 平方千米,收取探矿权使用费75.53万元,其中当年新设立勘查许可证172个,批准登记面积2 145.85平方千米,收取探矿权使用费21.45万元;2005年全省共批准登记矿许可证6 1个,批准登记面积2 991.69平方千米,收取矿权使用费2 4.45万元,其中当年新设立矿许可证420个,批准登记面积126.74公顷,收取矿权使用费137.00万元(表5)。

表5 2005年辽宁省矿产勘查许可证及矿许可证发放情况

2.矿产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2005年全省共有各类矿山企业6 622个,比2004年增加336个;从业人员40.44万人,比2004年增加0.24万人;开矿种100个,矿山企业共实现工业总产值279.8亿元,比2004年增加60.4亿元;受国际矿业市场影响,能源矿产、黑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等矿产的价格波动,全省煤、铁矿石及其他金属矿产的开量略有增加,工业产值比2004年上涨了27.53%。

三、国土市场

(一)土地市场

1.土地市场建设

在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首批通过验收,恢复土地正常供应后,为了切实巩固治理整顿成果,防止反弹,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全面规范,辽宁省率先制定了《辽宁省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三年规划(2005—2007年)》,对今后三年深入贯彻《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了具体目标和措施。针对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中遇到的问题,先后制定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操作规范》。编制了《辽宁省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和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和全省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初步形成了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村建设项目等较为完善的用地指标控制和评价体系。根据《辽宁省开发区项目用地指标评价体系》规定和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的原则,对全省开发区用地强化了管理。

2.土地一级市场

据综合统计数据,2005年全省国有土地供应总面积10 214.67公顷。全年以出让方式供地3 650宗,出让面积7 319.62公顷,占总供地总面积的71.66%,共收取土地出让金269.89亿元;以划拨方式供地817宗,划拨土地面积2 562.13公顷,占总供地面积的25.08%;以租赁方式供地410宗,供地面积187.35公顷,占总供地面积的1.83%,共收取租金1.34亿元,主要集中在丹东市;其他方式供地96宗,供地面积145.57公顷,占总供地面积的1.43%,取得收入1亿元。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协议出让2 481宗,出让面积4 595.77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62.25亿元,纯收益33.74亿元;招标出让68宗,出让面积170.32公顷,收取出让金7.23亿元,纯收益1.57亿元;拍卖出让147宗,出让面积198.32公顷,收取出让金22.76亿元,纯收益5.9亿元;挂牌出让954宗,出让面积2 355.21公顷,收取出让金177.65亿元,纯收益61.53亿元。

从图7可以看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用于住宅和工矿仓储用地的分别占各自总出让面积的95.41%、82.60%和85.00%。但国有土地在出让过程中仍存在不规范的行为,还需进一步加强管理。

图7 2005年辽宁省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用途构成图

3.土地二级市场

2005年,在加强、规范一级土地市场管理的同时,全省强化了二级土地市场培育和管理,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转让,从而减轻了新增用地的需求。全省共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 142宗,转让面积780.51公顷,获取转让金28.87亿元,比2004年增加了18.64亿元;出租土地使用权12 309宗,出租面积127.42公顷,获取租金0.10亿元;抵押土地使用权4 800宗,面积14 284.51公顷,获取抵押金674.00亿元。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780.51公顷,用于商服用地109.82公顷,占总数的14.07%,工矿仓储 501.98公顷,占总数的 64.31%;公共建筑、设施 19.04公顷,占总数的2.44%;住宅149.36公顷,占总数的19.14%。

(二)探矿权矿权市场

1.探矿权矿权市场建设

建立了储量动态监测管理模式,创造了适应当代矿产管理要求的新经验,得到了国土部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广泛推广。积极配合省人大《矿产法》执法检查,针对选(洗)矿厂建设、闭坑抵押金、扣押设备及处理等问题进行整改,初步制定了相关政策规定。

2.探矿权矿权一级市场

2005年全省探矿权出让29宗,合同金额5 969.02万元。其中申请审批10宗,合同金额5 406.02万元;挂牌19宗,合同金额563.00万元。矿权出让1 799宗,合同金额达7 730.15万元。其中申请审批1 420宗,合同金额6 903.34万元;招标4宗,交易额20.00万元;拍卖28宗,拍卖价款16.86万元;挂牌347宗,交易额789.95万元。

3.探矿权矿权二级市场

2005年全省探矿权出售3宗,成交价款45.50万元。矿权转让185宗,成交额5 953.54万元,其中出售183宗,成交金额5 949.91万元;作价2宗,成交金额3.63万元。

四、国土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1.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05年全省共发现土地违法案件2 822件,立案2 290件,结案1 833件,结案率80%。共拆除违法构建物44.95万平方米,没收构建物9.12万平方米,收回土地34.21公顷,其中耕地9.76公顷;收缴罚没款3 615.57万元;追究行政责任18人,追究刑事责任9人。

全年共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957件,结案850件(含2004年未结案件),结案率88.82%,共吊销矿许可证44个,收缴罚没款5 052.25万元,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5人。

2.案件查处情况分析

2005年,全省土地违法行为有所抬头,土地违法案件比2004年增加67.6%,涉及土地和耕地面积分别比2004年减少了31.20%和40.70%,这表明虽然违法行为产生的数量有所增加,但较大案件在国土违法案件查处中比重明显下降,大案要案的发生率得到了有效控制。

从违法类型上看,个人违法和非法占地案件仍是土地违法的主要形式。全省共立案查处个人违法案件1 537件,占全部案件的67.11%,比2004年增加了82.80%;立案查处非法占地案件1 532件,占全部案件的66.90%,比2004年增加了51.10%。地方违法案件仍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重点。2005年全省共查处地方及其职能部门土地违法案件236件,是2004年的8倍。

为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开发秩序工作,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逐渐加大。2005年吊销矿许可证、收缴罚没款分别比2004年增加了266.70%和169.20%,刑事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5人,比2004年增加了177.80%。

五、国土行政复议情况

2005年全省共受理行政复议39件,加上2004年未结的4件,本年处理行政复议案43件,本年共审结42件,其中维持33件,撤销7件,撤回申请2件,本年未结1件。

从图8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案件虽然比2004年略微减少,但仍较往年居高不下,产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如下。

图8 2001~2005年辽宁省行政复议案件变化情况图

(1)经济快速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为了创造物质财富,利益之间的纷争越来越多。

(2)立法和行政执法力度加大 为把生活中无序的社会经济关系转化为有序的社会法律关系,我国逐步健全和完善立法,与此同时,行政执法力度也在加大,随着行政处罚案件的增多,复议行政处罚案件也随之增多。

(3)法制宣传教育成果显著 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显著增强,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希望先通过行政复议这条方便快捷的途径得到解决。

六、国土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

到2005年底,全省省、市、县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不含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共3 622人,行政人员2 345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180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4.%;大本及大专3 031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3.68%;高中及中专362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10.00%;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49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1.35%。直属事业单位418个,在职职工6 580人。

2005年全省管理部门经费收入15.9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2.61亿元,地方财政拨款11.47亿元,其他收入1.83亿元;完成基本建设投资220万元。

2005年,全省参加各种院校及培训机构毕业或结业人数(省级以上证书)达504人次。其中参加党校学习134人次;行政学院学习32人次;其他培训338人次,其中国外培训5人次,学历教育94人次,其中博士结业7人、研究生结业10人、本科生结业68人、大专结业9人、本年取得学位12人,其中硕士学位3人、学士学位9人。

2005年全省从事信息化建设人员173人,其中研究生10人,大本、大专143人,中专、高中20人。技术人员153人,其中高级技术员18人,中级技术人员90人。历年投入经费2 838.46万元,其中2005年投入958.万元。

七、几点建议

(1)继续加大国土法律法规及现时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依法用地、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

(2)健全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加大土地变更调查和专项调查投入,保证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

(3)加强土地利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工作管理,提高宏观调控土地市场的作用。

(4)建立国土信息数据库,继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强化国土综合统计的基础作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使用、设施保护、安全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的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切割气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应当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行业管理以及燃气设施维护维修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区(市)人民确定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市、区(市)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燃气管理工作。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燃气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燃气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播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自然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燃气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燃气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设施专项规划,报区(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设施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市、区(市)人民应当统筹城乡燃气发展,分步骤、有地推进城乡燃气管网建设。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燃气设施专项规划,统筹考虑管道燃气经营者提出的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编制燃气设施年度建设,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在燃气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新建住宅、工业园区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管道燃气设施。

住宅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包括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自动切断装置。

依附于道路(含公路,下同)敷设的燃气管道,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建设。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设施专项规划。燃气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依法进行的燃气工程项目施工。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储存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图、燃气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等项目档案。燃气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市、区(市)人民应当建立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确定应急储备气源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并组织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保障燃气供应。燃气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储气能力,承担燃气应急储备责任和调峰供气责任。燃气应急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规定。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现供求状况严重失衡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报告。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的,市、区(市)人民应当及时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规模和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管道燃气经营者供气能力与经营区域内的用气需求不相适应时,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调整其经营区域。燃气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变更燃气经营许可。

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报告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这部条例规范了燃气的使用,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全文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条例》中所称的燃气主管和执行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建设主管部门,我市主管部门是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执行部门是湘潭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鼓励节能环保

 《条例》中所称的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暖器、空调器等器具。《条例》提出,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燃气经营者不得擅自停气

 《条例》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应当及时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规范燃气使用

 为了保障燃气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条例对燃气使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单位用户还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

 三是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

 保护燃气设施

 为了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保障燃气持续、稳定、安全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条例对燃气设施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并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二是明确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取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同时,还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保护义务。

 三是确立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并明确对改动方案的要求。

 确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为了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减少损失,条例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确立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明确了有关制度和措施。

 二是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是明确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是明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启动预案,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完善规划和应急保障制度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气应急保障措施是燃气供应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例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同时,还明确了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

 二是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的监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将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完善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发生后,应当及时取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提价应征求用户意见

 针对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提出燃气提价要征求用户意见。

 一是确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明确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二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

 三是明确燃气经营者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取相应的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四是完善燃气定价机制。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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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检查日期是

叶建平

作者简介:叶建平,男,1962年生,教授级高工,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煤炭学会煤层气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主要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科研工作。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甲88号(100011),电话:(010)64265710,E-mail:yejp01@163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煤炭学会煤层气专业委员会 北京 100011)

摘要:分析了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现状,梳理了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进展,对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进行了基本评估。认为当前我国煤层气勘探快速推进,探明储量显著增长;煤层气产能规模扩大,产销量同步上升;煤层气产业初步形成,煤层气成为天然气的最现实的补充能源;煤层气技术有力支撑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依然存在。

关键词:煤层气 勘探开发技术 产业发展

China's Coalbed Methane Industry Development Report

YE Jianping

(China United Coalbed Methane Co., Ltd., Beijing 100011, China)

(Coalbed Methane Specialized Committee, China Coal Society)

Abstract: This report analy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BM exploration,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combs the technical progress of CBM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meanwhile,it makes basic assessment of China's CBM industry development. China's CBM exploration has been making rapid progress at present. The proved reserves has increased notably. The CBM production capacity scale has enlarged. Both production and sales he risen. CBM industry has formed preliminarily. CBM has becomeg the most realistic supplement energy of natural gas. CBM technology gives strong support to CBM industry; however,technical bottlenecks still exist.

Keywords: Coalbed Methane; technology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industry development

我国煤层气开发已经步入产业化初期阶段。煤层气地面开发产量2005年达到1.7亿m3,2009年达到10.1亿m3,预计2015年将达到100亿m3,因此煤层气产业步入快速发展轨道,成为现实的天然气的补充。本文简要报告近年来我国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发展情况和技术进展状况。

1 煤层气勘探快速推进,探明储量显著增长

近两年,我国煤层气勘探进度明显加快,探明储量显著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到2011年6月底,全国煤层气钻井总数5942口。到2010年底为止,我国已累计探明煤层气储量2902.75亿m3,新增探明储量近1121.55亿m3,占总量的39%。“十一五”探明了千亿立方米大气田。我国煤层气探明储量区分布较集中,共11个区块,主要分布在沁水盆地南部和鄂尔多斯盆地东南部,如沁水盆地南部潘庄、成庄、樊庄、郑庄、枣园、长子等区块,鄂尔多斯盆地东缘三交、柳林、乡宁-吉县、韩城等区块。如表1,沁水盆地探明储量2007.69亿m3,占69.17%;鄂尔多斯盆地煤层气探明储量817.76亿m3,占28.17%。其他地区占2.66%。探明储量成为这些地区煤层气产业发展强大的基础。但是,相对全国36.81万亿m3的量而言,我国煤层气探明率很低,仅8‰。广大地区煤层气勘探潜力尚不明朗。

表1 全国煤层气探明储量分布情况

沁水盆地作为我国特大型煤层气田,勘探潜力巨大。山西组3号煤层和太原组15号煤层厚度大,分布稳定,含气量高,渗透性在全国相对最好,煤层气可性良好。除了已探明的南部区块以外,柿庄南和柿庄北、马璧、沁南、沁源、寿阳、和顺、上黄崖等区块均属于煤层气富集区和极有利目标区。寿阳区块不同于晋城地区,它以太原组15号煤层作为目的层,经过多年勘探,已获得经济单井产量的突破,韩庄井田多口煤层气井产量达到1000m3/d以上,近期将可以提交探明储量。阳泉钻井461口,日产量15万m3,获得商业化生产的产能。

鄂尔多斯盆地东缘具有较好的含煤性、含气性和可性,渭北区块的韩城—合阳井区、临汾区块的午城—窑渠井区、吕梁区块的柳林—三交井区、吕梁区块的保德—神府井区是4大煤层气富集区,也是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勘探开发有利区。鄂尔多斯盆地东缘探明率和转化率、勘探程度均较低,煤层气勘探开发前景广阔,具有商业化产气能力和形成大型煤层气田的条件,必将成为全国煤层气规模化、产业化、商业化运作的“甜点”区。

除了上述地区以外,在黑龙江依兰、云南老厂、贵州织金、四川綦江、安徽淮北、新疆准噶尔盆地南部、陕西彬县等地区相继取得勘探突破。

黑龙江伊兰区块煤层埋深700m左右,厚16m,含气量8~10m3/t,长焰煤,盖层油页岩厚80m。黑龙江煤田地质局2011年在伊兰区块钻井4口,YD-03、YD-04两口煤层气生产试验井,经排,两口井日产气量均在1500m3/t左右,达到了工业气流的标准,标志着黑龙江低阶煤煤层气开发的有效突破。

彬长煤业集团在鄂尔多斯盆地中生界彬长区块钻1口水平井,日产气5600m3。

内蒙古霍林河地区中石油煤层气经理部在华北二连盆地霍林河地区施工霍试1井,日产气约1300m3;进行了勘查研究,取得一定的进展。

依兰、彬长和霍林河区块的勘探成功,标志着低阶煤煤层气勘探取得了初步的成功,意义深远。

四川川南煤田古叙矿区大村矿段煤层气地面抽试验取得了历史性突破。DCMT-3煤层气试验井平均产量1160m3/d,一年多累计产气超过50万m3。之前的DC-1井、DC-2井产气量均达到了500~1000m3/d。初步认为大村矿段煤层气具有较好的商业开发前景。该区煤层气井的排试验成功,意义重大,将为川南煤田低渗透、薄煤层、大倾角、高应力等特点地区的煤层气勘探开发提供技术和经验。

云南老厂施工5口井先导性试验井组,压裂后,发生自流现象,经过初期排,产量逐步上升,显示良好勘探潜力。

安徽淮北矿业集团2008年以来在芦岭淮北Ⅲ1、Ⅲ2区共施工12口“一井三用”井的压裂阶段试验,各井大部达到800m3左右,也有个别高产井,如LG-6井最高日产量曾到3000m3以上,稳产1200m3左右。中联公司对外合作项目和煤炭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分别在淮北宿南向斜的先导性试验相继取得商业产量,预示着具有良好的勘探潜力。

全国其他地区的煤层气勘探工作也如火如荼地展开。如贵州织金—纳雍、陕西延川南、山西和顺、山西沁源新疆准噶尔盆地南部等地区,初步勘探实践表明具有良好的煤层气勘探潜力。

上述可知,在沁水盆地南部高阶煤煤层气开发成功后,中阶煤和低阶煤煤层气勘探也正在逐步取得成功。

在煤层气勘探同时,广大研究人员开展了大量的煤层气富集规律和地质控制因素研究,进行了煤储层孔隙性、渗透性、吸附解吸扩散、力学特性、变形特性等广泛研究,进行不同煤级煤的煤层气成藏特征和选区评价研究。这些地质和储层特征的基础研究有力支撑了煤层气基础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2 煤层气产能规模扩大,产销量同步上升

“十一五”期间,煤层气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煤层气产能规模扩大,产销量同步上升。以中联公司沁南煤层气开发利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中石油华北煤层气分公司沁南煤层气田煤层气开发项目和晋城煤业集团煤矿区煤层气开项目等商业化开发项目竣工投产为标志,我国煤层气开发快速步入产业化初期阶段,煤层气开发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我国现有生产井3200口,到2010年全国地面煤层气产能达到25亿m3,产量15.7亿m3,利用量11.8亿m3,利用率78%。井下煤层气抽量69.6亿m3,利用量21.9亿m3,利用率相对较低,31.5%。2011年地面开发产量将达18~22亿m3,见表2。地面煤层气产量在近五年呈数量级增长,2005年1亿m3,2009年达到10.1亿m3,预计2015年将达到100亿m3。煤层气产量主要来自沁水盆地南部,占96%,少量产自韩城、阜新和柳林、三交地区。

目前进入商业性开发地区包括山西沁水盆地南部、陕西韩城、辽宁阜新。具备进入商业性开发地区包括山西三交、柳林、大宁—吉县、阳泉、寿阳。

表2 全国主要煤层气田煤层气生产情况(不完全统计)

说明:投产井数包括已产气井和未产气井。

3 煤层气技术有力支撑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依然存在

技术进步是煤层气发展的源动力,这已被国内外的勘探开发实践所证实。“十一五”期间在煤层气增产改造技术的试验和研究取得了有效突破,针对不同储层参数研制了适宜的压裂液、压裂工艺等。钻完井技术、地面集输技术、煤矿区煤层气抽技术等方面均有创新性成果。当前最显著的技术进展就是煤层气水平井钻完井技术、煤层气水平井分段压裂技术发展。

3.1 煤层气水平井钻完井技术

煤层气水平井地质和工程影响因素认识显著提高。煤层气水平井、多分支水平井的地质条件局限性强,要求构造相对简单,断层少、地层平缓起伏小;煤层发育稳定、煤层硬度大结构完好;煤层钻遇率高,避免钻探沟通含水层;水平井眼轨迹按上倾方向布置,有利排水降压产气;水平井眼长度尽量长,分支水平井间距适中,与煤层渗透性相匹配。

煤层气水平井井型设计多样。根据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和储层渗透性,设计“U”型井、“V”型井、川字型井、丛式井(两层煤层的双台阶水平井)等,在柿庄南、柳林获得成功。

多分支水平井的工艺技术、关键工具实现国产化。多分支水平井钻井实现一个井筒钻多翼分支井,提高了钻进效率和有效排泄面积。在“863”项目支持下,地质导向装置实现国产化,并取得良好应用效果。

借鉴页岩气完井技术,开始进行了煤层气水平井分段压裂技术的试验,并在三交区块获得成功。目前在柿庄南区块继续进行该项技术的试验应用。

煤层气多分支水平井修井一直是一项难题,现在开始探索性试验,包括分支井段井眼坍塌的诊断、二次钻井导向和储层伤害控制等。

研究结果表明:水平井煤层段用PEC筛管完井能有效保护井壁稳定性,减少井眼坍塌,即便排过程中井眼发生局部垮塌,筛管仍能为煤层气、水提供良好的流动通道;充气欠平衡钻井技术可有效减少煤储层的污染和损害,保护煤储层;沿煤层顶/底板钻水平井可有效避免粉煤、构造煤等井壁稳定性问题,定向射孔分段压裂可有效沟通煤储层,释放储层应力,实现煤层气的开。通过对井眼轨迹和钻井工艺参数进行优化设计,可增大煤层气降压解吸范围,加快煤层气解吸,并减少煤储层伤害。

3.2 新型压裂液研究方兴未艾,成果丰硕

研究压裂液对储层伤害机理,根据煤中化学元素组成,研制含有粘土防膨剂的压裂液及活性水,降低对煤层气解吸附伤害。

研究认为嵌入伤害和煤粉堵塞裂缝是影响煤储层长期导流能力的主要影响因素,施工中可取增加铺砂浓度、加大支撑剂粒径、加入分散剂悬浮煤粉等方法。

通过重大专项攻关研制了新型低伤害高效清洁压裂液,特点是分子量小,300~400;粘度较高,15.0mPa·s;残渣较少;煤层伤害率低,11.5%;摩阻低,约为清水的30%。研制了新型煤粉分散活性水压裂液,煤层伤害率低,11.8%,使煤粉在压裂液中均匀分布,避免施工压力过高,在返排时,煤粉随着液排出,避免堵塞裂缝通道。研制了高效适宜的氮气泡沫压裂液。

3.3 低密度固井液减少了固井水泥对储层的伤害

通过重大专项攻关,针对煤储层井壁易坍塌、钻井液易污染煤储层等难题,研发出了中空玻璃微球低密度钻井液体系。该钻井液具有良好的流变性和滤失性,泥饼薄而致密。同时具有很好的抗温性、抗污染性能、防塌性能、沉降稳定性和保护储层作用。研制了超低密度水泥浆体系:确定了超低密度水泥浆体系配方。该配方在40℃,24h时抗压强度达到8.04MPa(超过预期7MPa指标)。在沁南柿庄南区块成功进行了现场试验,有效防止了液体对煤储层的污染。

研制了一种应用于煤矿井下瓦斯抽孔的可降解钻井液,生物酶降解加盐酸酸化的双重解堵措施可有效地清除可降解钻井液对煤层气储层的伤害,并能恢复甚至提高煤岩气体渗透率。

开展了煤层气钻井井壁稳定机理及钻井液密度窗口的确定的研究。

3.4 地面集输工程技术有效增大集输半径,实现低成本建设

沁南煤层气开发利用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研究设计了“分片集输一级增压”煤层气田地面集输技术,亦称“枝上枝阀组布站”工艺技术,使煤层气集输半径增大到13km以上。新技术的应用取消了传统技术中需要建设的无数个有人值守的站,最重要的是极大地改善了流体流动环境,简化了工艺流程,节省了投资成本。用汽油煤层气两用燃气发动机新装置,代替抽油机动力系统,气管线用聚乙烯管(PE管)新材料,节省了工程建设投资。

沁水盆地煤层气田樊庄区块用单井进站方式、增压工艺及压力系统优化等地面集输工艺的优化技术。煤层气水合物防治技术、低压输送不注醇集气工艺、多井单管串接技术、低压气管网管径的确定、新型材料聚乙烯管(PE管)和柔性复合管的应用等气管网优化技术。提出煤层气田“标准化设计、模块化建设”,煤层气田集气站建设核心是“四统一、一和谐”,即:统一工艺流程、统一设备选型、统一建设标准、统一单体安装尺寸,保持平面布置与当地环境的和谐发展,实现集气站功能统一,操作统一。

数字化气田建设,实现了基于无线、光缆、电缆等多种通讯方式在SCADA系统中的融合,成功地降低了煤层气田信息化建设和维护过程中自控系统的投资,适合了煤层气井地处偏远、井多、井密、低压、低产等特点。

3.5 煤层气排生产技术

实践表明,合理的排制度和精细的排控制是煤层气井排技术的核心,定压排制度适用于排初期的排水降压阶段,定产排制度适宜于稳产阶段,分级平稳连续降压是精细的排控制的核心。

通过对柳林煤层气井的井下管柱及地面流程设计,引入无级数控抽油机、永久监测压力,较好地完成了排的施工及资料录取的要求,为该区的大规模开发奠定了基础。

研究煤层气动液面高度的合理区间及降低速率对开过程中有效保持井周应力的合理分布,维持或提高储层渗透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煤层气井不同阶段的产能方程和煤层气藏井底流压修正后的计算公式,确定煤层气井的生产压差,为煤层气井合理生产压差的确定和正常排提供了技术支撑。

3.6 煤层气利用技术

煤矿开过程中排放出大量低浓度煤层气,提纯利用这部分煤层气对我国能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其难点是如何经济高效地分离CH4和N2。

用低温精馏法分离提纯,分离低浓度含氧煤层气中氧气、氮气,在阳泉石港矿建成年产2万吨液化(LNG)瓦斯的工厂,在阳泉新景矿神堂嘴建设年产2000万m3低浓度提纯压缩(CNG)瓦斯工厂,为阳泉市公交车、出租车提供城市低成本压缩瓦斯,以气代油。

用变压吸附法实现低浓度瓦斯的分离和净化。该技术2011年3月已在阳泉进行试生产,2011年底5000万m3CNG工业化生产线将投产。

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下,中科院理化所和中联煤层气公司合作成功研制了10000m3撬装液化装置,该项成果适合煤层气单井产量低特点,将直接在煤层气井场实现煤层气液化利用。

3.7 技术仍然是煤层气勘探开发的瓶颈

煤层气高渗富集区预测缺乏成熟理论指导,或者说我国煤层气勘探开发理论还不成熟。

除了沁南以外,我国大部分勘探区煤层气单井产量低,同一地区单井产量差异大,除了地质和储层条件外,钻完井技术和增产改造技术有待试验形成。如何针对复杂多裂缝煤层特征,增大铺砂面积,有效提高储层导流能力,提高单井产量,是面临的增产改造的关键问题。

水平井、多分支水平井如何控制保持井壁稳定、防止井眼坍塌,高地应力、松软储层条件的钻井完井技术,有待进一步探索试验。

深煤层高地应力、低渗条件下储层物性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钻井、完井、增产改造技术和工艺参数的一系列变化,是亟待研究的方向。

4 煤层气产业初步形成,煤层气成为天然气的最现实的补充能源

煤层气主要通过管道输送到用户,约占85%~90%,少部分用液化天然气和压缩天然气形式输送。目前建成煤层气管道包括端氏—博爱管道、端氏—沁水八甲口管道、晋城煤业集团西区瓦斯东输管道等,年输送能力50万m3。正在建设的韩城—渭南—西安管道、昔阳—太原管道,输送能力30万m3。

煤层气用户主要为西气东输管道用户,其次向山西省内及沁水煤层气田周边省份河南、河北等省供气,以及韩城、阜新等煤层气所在地城市供气。广泛用于城市燃气、工业锅炉燃气、汽车加气等天然气市场。2010年底,我国井下、地面煤层气产量达到85.3亿m3,约占天然气产量946亿m3的9%。煤层气已成为当地天然气的最现实的补充能源。

5 煤层气产业发展展望

根据我国“十二五”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规划,“十二五”末,我国煤层气产量将达200亿~240亿m3,其中,地面开煤层气100亿~110亿m3,井下瓦斯抽量110亿~130亿m3。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将进入快速增长期,到2015年,新增探明地质储量10000亿m3。因此煤层气将在“十二五”进入快速发展轨道。一是通过“十一五”发展,积累了较好的技术基础和储量基础;二是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大公司的积极投入,勘探和开发资金有了根本保证;三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持续支持,为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科学技术攻关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产业目标实现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感谢赵庆波教授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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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发布单位上海市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发布日期2007-10-10

生效日期2008-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院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2007修正)

(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燃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市政局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市政局领导。

本市发展和改革、建设和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和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市政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燃气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八条 本市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专业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项目、工业园区项目或者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使用燃气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燃气设施,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报批的,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年度用气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型用气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本市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市市政局的意见。

第十条 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燃气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十五日内,将有关验收合格文件抄送市市政局。

第三章 配置与调度

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按照国家对能源配置的总体要求,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的调控机制。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中长期供求,组织并监督燃气企业的生产和购活动。

第十三条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局根据燃气中长期供求和燃气购量,制定年度燃气分配。

市市政局根据年度燃气分配,组织制定月度燃气分配。

第十四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按照年度和月度燃气分配,组织制定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月度燃气分配和月度燃气生产供应调度方案,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燃气的生产、输配和销售。

燃气企业之间对燃气生产和供应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气的,市燃气管理处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以不中断供气为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建立燃气供求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制度,定期分析燃气供求信息,确保燃气稳定供应。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程序,将燃气供求信息报送市燃气管理处。

第十六条 市人民应当建立燃气地方储备制度。

市能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政局制定燃气地方储备方案,确定燃气地方储备的布局、储备总量、启用要求等。

燃气企业受委托,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确保燃气地方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市市政局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应急调度预案。

燃气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管理制度,确保燃气应急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发生突发故等紧急情况不能正常生产或者供应燃气的,应当根据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市燃气管理处。

燃气企业因执行燃气应急调度预案、启用燃气应急储备所增加的成本费用,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因燃气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燃气生产、输配以及销售活动的,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或者有生产符合标准燃气的能力;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经营规模、经营类型相适应的燃气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服务人员;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以及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八)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生产设施、残液回收处置装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市政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八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市市政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设立燃气供气站点除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外,还应当取得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燃气专业系统规划或者站点布局规定;

(二)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三)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四)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五)有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服务人员。

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标准的燃气储存、充装等设备。

申请燃气供气站点许可的,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市燃气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和安全地供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

燃气企业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应当在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九十日前向市燃气管理处提交书面报告。市燃气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燃气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并监督、协助做好停业、歇业或者关闭燃气供气站点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燃气企业与非居民用户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燃气设施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维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在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三日前予以公告;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涉及三千户以上用户的,燃气企业应当取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并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低燃气压力的,燃气企业应当立即通知用户,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同时还应当向市市政局或者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取不间断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

燃气企业应当在恢复正常供气前通知用户。

第二十二条 禁止燃气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二)为不合格的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

(三)用燃气贮罐、槽车罐体直接充装气瓶,或者在燃气车辆加气站内充装民用气瓶;

(四)以上门等形式向用户推销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

(五)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或者限定用户委托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六)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损害用户利益的其他供气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遵守用气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或者损坏燃气设施;

(二)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用户设施;

(三)倒灌液化石油气或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涂改瓶体标记,损坏瓶体及附件;

(四)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和使用燃气;

(五)危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用气行为。

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阀门的,应当委托燃气企业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用户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计量装置的,应当向供气的燃气企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拒绝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支付燃气使用费的催缴通知。用户自燃气企业催缴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仍不支付燃气使用费的,燃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的十五日前书面通知用户。

用户支付所欠燃气使用费后,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供气站点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供气站点和用户,应当委托专业的检测机构定期对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测。

本市提倡居民用户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二十六条 燃气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有提供普遍供气服务的义务,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气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

(二)对用户申请用气、增加用气量、变更用气用途、暂停用气、终止用气等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三)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基本知识的宣传;

(四)建立健全用户服务档案,以瓶装方式销售燃气的,还应当检查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并向用户提供供气使用凭证。

第二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符合标准。

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的质量、压力和气瓶的充装重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检查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在维护和更新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燃气企业应当每两年对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非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装置出口后的用户设施,由用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非居民用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

燃气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应当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二十四小时接受用户报修,接到报修后,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用户须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企业为用户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用户对无检定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可以拒绝安装使用。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抄表,抄表人员入户抄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数据为依据。用户对用气量有疑义的,燃气企业应当进行核对,有误差的应当予以纠正。用户或者燃气企业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争议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方面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或者相关服务费,并为用户查询燃气收费和服务提供便利。

市市政局应当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对燃气成本费用、调价收入分配实行监管。

第三十二条 市市政局、市燃气管理处和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信箱,并受理有关燃气安全、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用户举报和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或者投诉人。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本市推广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的燃气器具,提高燃气器具标准化水平,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能耗的燃气器具。

本市质量技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产品的市场监管。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燃气器具还应当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当提供检测报告。燃气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生产者或者委托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气源适配性检测报告和售后服务承诺等相关文件向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勘探开发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油气勘探开发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有利于保护生态、治理污染和提高利用率的政策和措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油气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国土、公安、畜牧、林业、水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油气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和管理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油田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油田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二章 环境管理第六条 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污染控制。

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污染控制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地人民的环境保护规划。第七条 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当在油气田勘探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并抄报所在地环保部门。第八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在区域开发施工作业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钻井、试油等作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申报登记,并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情况需要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前或者改变后的三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第九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环保部门按照区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核准排污量,对不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颁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十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一)暂时停止运行的;

(二)改造、更新的;

(三)拆除或者闲置的。

环保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因停电、设备损坏等突发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监督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取有效措施恢复设施运行。第十一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掌握污染动态。

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性监测。第十二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制订环境污染突发件应急预案。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取措施处理,控制事故范围,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及危害程度,接受调查处理。第十三条 油气勘探开发生产作业场地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油气田所在地人民应当组织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协同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对各类生产设施加强安全保卫和巡查,防止盗窃原油、污染环境的发生。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四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加强新技术的研究,优先用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并根据需要对油气勘探开发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第十五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或者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作出限期治理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第十六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进行地震勘探作业的,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并且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损害或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