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价格新政策_重庆燃气价格上调最新消息最新
1.重庆居民燃气怎么划分一二三档
重庆水电气收费标准是根据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及市场供需情况而定的,旨在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在水费方面,重庆市居民生活用水采用阶梯式水价制度,即按照用水量的不同档次来设定不同的价格。这种制度旨在鼓励居民节约用水,避免浪费。一般来说,基本生活用水量的价格相对较低,超出一定范围的用水量则会逐渐增加单价。
在电费方面,重庆市居民用电也实行阶梯电价制度。同样,这是为了鼓励居民合理使用电力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根据用电量的不同,电价也会有所不同,用电量越多,单价越高。此外,对于特殊用电,如工业用电和商业用电,还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在燃气费方面,重庆市居民用气也采取类似的阶梯式收费方式。燃气价格会根据用气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引导居民节约使用燃气资源。同时,为了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燃气价格也会受到政府的调控和监管。
综上所述:
重庆水电气收费标准采用阶梯式收费制度,旨在鼓励市民节约使用资源,减少浪费。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不同种类的资源以及使用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些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条规定: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重庆市定价目录》
其中详细列出了重庆市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包括部分水电气等公用事业的价格。这些规定为重庆水电气收费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重庆居民燃气怎么划分一二三档
居民用天然气各阶梯价格均降低0.01元/立方米,降低后一、二、三阶梯价格分别为1.97元/立方米、2.14元/立方米、2.49元/立方米。
经城市燃气企业转供的非居民用气(含工业用气、CNG原料气、商业用气、集体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33元/立方米调整为2.32元/立方米。
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3.45元/立方米调整为3.43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5.07元/kg调整为5.04元/kg)。
扩展资料: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弥补合理成本与约束激励相结合、促进城镇燃气企业健康发展与用户合理负担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实行定期校核,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条例还鼓励天然气用户购买燃气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配气价格按核定的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其中:准许成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
准许收益=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营运资本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重庆市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
法律分析
1.居民用气。淡季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一、二、三阶梯价格执行;旺季居民天然气一、二、三阶梯最高销售价格分别由现行1.96元/立方米、2.13元/立方米、2.48元/立方米调整为2.13元/立方米、2.30元/立方米、2.6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气。淡季非居民天然气(包括工业、商业、集体、CNG原料气,下同)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2.374元/立方米调整为2.074元/立方米;淡季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3.484元/立方米调整为3.184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现行5.12元/公斤调整为4.68元/公斤)。旺季非居民天然气以及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另行文通知。
3.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和部队食堂等非居民用气。淡季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旺季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由现行2.01元/立方米调整为2.18_元/立方米。
4.低保用户和特困人员生活用气。淡、旺季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仍按现行居民天然气第一阶梯价格1.96元/立方米执行。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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