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订)

2.重磅!继停止审批后,深圳允许商务公寓通燃气

3.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改)

4.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

5.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6.管道燃气停气怎么投诉?

广东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最新_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批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取措施消除隐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用气不得危害供气、用气安全和扰乱供气、用气秩序。对危害供气用气安全和扰乱供气、用气秩序的,供气企业有权制止。 第四十一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用气管理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或者抄表;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取相应措施。

单位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负责实施。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

(四)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

(五)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二)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

(三)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

(四)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五)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设施抢修时,可以取紧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干扰抢修。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依照国家、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1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燃气建设、经营、使用、管理以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第四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调整。第五条 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行业发展规划。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深圳市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第七条 燃气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范。

燃气场站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和燃气行业实际,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生产运营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技术规范,依照有关规定送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

市主管部门可以发布限制和禁止使用的燃气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由或者管道燃气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注明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地上燃气管道的合理使用年限不低于十五年,地下钢制和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合理使用年限分别不低于二十年和五十年。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料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

鼓励对未配套建设管道供气设施的已建成住宅区进行管道供气改造。具体办法由市另行制定。

市政燃气管道未覆盖的区域,可以实行瓶组供气;市政燃气管道覆盖该区域后,应当停止瓶组供气。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备案。未按照规定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文件资料,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移交。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管道及设施、工程竣工资料移交给管道燃气企业。无正当理由的,管道燃气企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接收。

移交工作完成前,建设单位承担管道及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发生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更新。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供气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工程燃气管道与市政燃气管道的接驳。第十五条 已竣工投入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接驳、抢险、维修等作业由管道燃气企业自行承担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自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原施工企业负责处理。第十七条 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维护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其相关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承担;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用户自用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用户自行负担。

管道燃气企业维护用户共用燃气管道及设施时,物业管理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对燃气计量表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时,应当告知管道燃气企业进行计量登记。

用户燃气管道及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重磅!继停止审批后,深圳允许商务公寓通燃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及燃气安全管理等相关管理活动。

天然气开、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及沼气、秸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应当建立全省燃气储备制度。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燃气供应应急保障机制。第五条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节约用气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七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维护燃气经营者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省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结合全省燃气总量供需情况,组织编制全省燃气发展规划并报省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并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和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第九条 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依法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第十条 新建燃气管道设施在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并且属于建设项目使用部分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其余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投资。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中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可靠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考核合格;

(六)有健全的燃气经营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七)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城市的市人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个体工商户需要继续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的,应当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20修改)

23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商务公寓、宿舍配建燃气管道设施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允许新建和已建成的商务公寓、宿舍项目使用燃气管道。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深圳在售商务公寓中,可通燃气的项目并不多,特别是二手商务公寓项目。在部分一线城市,有项目甚至因私自加通燃气而受到官方的通报处罚。

对于这一通知,美联物业全国研究中心总监何倩茹认为,虽然这一变化是市场多年来的强烈诉求,但微观调整并不能改变商务公寓、宿舍等不被市场看好的根本条件,比如没有学位、管理费、交易税费较高等,因此,这一通知不会对公寓销售量带来非常大的影响。

这是深圳官方近一年来,对商务公寓等商业办公类产品进行的第二次大动作调整。

增加住房供应

通知明确提出,已建成的商务公寓、宿舍项目,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满足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至于新建商务公寓、宿舍项目,应当将燃气管道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依程序申请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单独申请燃气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包含燃气工程的内容。

在解读该条政策前,我们可以宏观地了解下深圳商务公寓现状。深圳中原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深圳2020年公寓项目批售46个、24910套,套数同比上升23.6%;成交11735套,同比微增2.6%;成交均价63349元/平方米,同比下跌0.6%。

其实存量公寓与住宅相比,并未式微。根据深圳住建局去年9月公布的数据,存量公寓有约21414套,同期住宅产品为32303套。

存量改造、更新产品等,多渠道增加住房供应,某种程度而言是深圳在持续躁动的楼市下,不得不做出的重要选择。

在该通知发布的当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1月份70个大中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虽密切发布调控指示,但深圳涨幅又位居榜单前列,二手住房价格环比上涨1.7%,领涨全国。

因此,这一规划调整,被业内看为是对公寓和宿舍的利好消息,亦对平稳深圳楼市也意义重大。

中国城市经济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宋丁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访表示,深圳住宅市场相对来讲是有限的,官方在丰富供应方式,商务公寓是重要补充。如今公寓和宿舍通燃气,这在全国称得上是先进行动。

宋丁补充道,该规划调整,或改善深圳住房供应不足现状。此外公寓存量高企,条件的改善会使得部分刚需考虑公寓等来解决居住问题。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商务公寓等存量房屋改造,是鼓励租赁、鼓励存量房盘活和利用的表现,预计租赁市场的利好表现要优于成交市场。

贝壳研究院首席分析师许小乐认为,该规则的出台,使增量商务公寓、宿舍的建设有规则可依,存量公寓改造后更适合居住需求,有助于增加住房供应。

“不至于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实际上,这是深圳官方近一年来,对商务公寓等商办类产品进行的第二次大动作调整。

上一次调整,是在深圳发布最严楼市调控之后,2020年7月7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停止商务公寓的审批通知》,全市范围(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停止新的商务公寓项目审批;鼓励已批商务公寓项目转为可售型人才房;减少商业用地比例,增加居住及配套用地比例。

这在当时被业内解读成解决深圳住房供应紧张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存量商务公寓的一重大利好。这一利好,在市场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通知发布的两个月内,商务公寓成交量环比大增。据深圳市住建局统计,2020年7~9月,深圳一手商业分别成交770套、1472套和1632套,环比直线上升。其中,8月份环比和同别骤增91.2%和101.9%。

何倩茹认为,目前深圳住宅市场的调控比较严格,层层加码的政策,可能会带来部分转向购买公寓的客户,这个因素对于增加公寓的销售量作用更大。

许小乐表示,商务公寓的主要问题是产权年限短,配备燃气有利于房屋流转,但并不会改变产权年限,不至于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实际上在早几年前,商务公寓等产品并不像今天这样被市场冷落。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2017年,深圳调控的风曾吹向过诸如公寓等商办类产品,也就是在那时,商务公寓的成交量曾一度连续多月超过一手住宅成交量。

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应急抢救等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以及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自然、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供气管网、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

(二)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含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使用单位、液化石油气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燃气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审批,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燃气水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燃气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定,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的查处,以及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的涉路施工许可审批与监督管理;

(五)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燃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委员会应当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燃气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燃气经营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燃气事业进行监督。对举报燃气违法经营行为、燃气设施破坏行为和报告燃气安全隐患,有效避免重大风险、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八条 市、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市民燃气安全意识,提高市民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器具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燃气安全知识教育。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设施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及燃气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协调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燃气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日常巡查,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对燃气的监督管理职责;纳入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按照规定权限实行燃气行政执法。

村(居)委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制定燃气行业行为准则、服务规范和标准,协助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促进燃气经营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第六条 各级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应当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和事故紧急处置等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教育。第七条 鼓励工商业企业、公共服务单位逐步推广使用管道燃气。

鼓励长途运输、环卫作业、港区作业等车辆使用车用燃气。

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技术、设备、工艺和材料,推广燃气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气源和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作出安排。

燃气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自然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自然、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优化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分类制定城镇燃气场站工程、不同压力级制的管道工程、用户工程等燃气设施项目的审批流程。第十条 市、区人民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分步骤、有地推进燃气管网建设。

新区建设、旧区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

管道燃气停气怎么投诉?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已建成的,责令停止使用。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仍继续经营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取得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的;

(三)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可以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投诉,由企业进行维修。

以广东省为例,依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气,不得中断。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气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抢修,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歇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经批准停业、歇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措施,保障用户正常用气。

扩展资料:

天然气的相关要求规定:

1、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2、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

广东省人民-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